图书馆置物架使用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馆置物架(电子存包柜)使用,维护阅览室等公共空间学习秩序,保障读者人身财产安全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图书馆各阅览室内供读者使用的置物架和电子存包柜。
第二章 使用规则
第三条 存放物品范围:书籍、学习资料、文具、书包等非贵重个人学习物品。
第四条 禁止存放第三条规定以外的任何物品,包括但不限于贵重物品(如钱包、手机、电脑、证件等);易燃、易爆、易腐坏物品(如食品、饮料等);水杯、坐垫、收纳箱等非学习类物品。
第五条 每位读者只能使用一个置物格(存包柜),不得占用他人空间。
第六条 置物架(存包柜)仅供临时存放,禁止长期占用或堆放私人物品,须保持架面整洁。
第七条 置物架(存包柜)最长存储期限为一天。逾期未取物品将被清理。
第三章 清理规则
第八条 置物架(存包柜)每日一清,逾期未取物品将被清理。
第九条 清理流程
1.工作人员移除所有未及时取走的物品;
2.被清理物品将集中存放7日,可于存放期内的周四到读者服务中心领取。超期未认领者按遗弃物品处理。
第四章 责任
第十条 读者对自己的存放物品负有完全的保管责任,图书馆对存放物品的丢失、损坏不承担责任,亦不具调查、配合找寻之权力。
第五章 违规处理
第十一条 存放违禁物品或占用空间影响他人者,工作人员有权依规清理,读者不配合清理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十二条 故意损坏置物架(存包柜),须照价赔偿,图书馆将通报所在系部,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图书馆部分储物柜(不含二楼大厅入口处存包柜)使用周期为一个月,使用规则参照置物架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,根据实际需求适时修订。
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